当前位置:学工处 >> 学生资助 >> 正文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更新时间:2011-9-22

 

黄冈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及《黄冈科技职业学院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在籍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本奖学金实行申请制度。其基本申请条件为: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  本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人民币)。各系获奖的名额根据教育厅当年下达学校的指标,结合院系学生人数确定。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本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本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本奖学金的评定应在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及学生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基础上产生。其评选程序为:公开评选办法-学生综合测评(含经济困难情况认定)-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系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报学工处汇总整理-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报教育厅审批。

第八条  本奖学金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本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本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教[2007]9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本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依《黄冈科技职业学院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黄冈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奖励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学校发布的其他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黄冈科技职业学院

00七年十月

 

点击下载: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