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级心理委员属班委会重要成员之一,同时受学院心理健康咨询中心的领导。班级心理委员的工作职责具有自身的特点,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保密原则。心理委员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对自己所接触的同学隐私不得向亲戚、同学或朋友等泄露,特殊情况需向心理咨询老师请教。
第二条 心理委员负责本班的心理健康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工作。
第三条 心理委员负责本班同学的心理问题的记录、报告以及自身干预能力之内的疏导工作。
第四条 心理委员对本班同学所观察到的常见心理问题与应急心理问题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汇报,汇报有两种方式:一是口头汇报;二是书面汇报。
第五条 心理委员对“应急心理问题”的汇报实行“即时报告”制度。原则上要求心理委员首先把本班发生的应急心理问题及时快速地向本班辅导员老师报告。当心理委员与所在班级的辅导员老师因故联系不上时,心理委员可以直接与学院心理健康咨询中心联系求助,并补交相关的书面汇报材料。
第六条 心理委员在对本班同学进行心理援助时,若超出了自身的干预能力范围,应及时将有关同学转介到院心理健康咨询中心来,不得延误。当本班同学中出现下列心理危机突发事件,应准确、迅速、及时地上报给学院心理老师:
患有严重心理疾病的学生;
有自杀未遂史或家族中有自杀者的学生;
身体患有严重疾病、个人很痛苦、治疗周期长的学生;
(4)学习压力大,学习困难而出现心理异常的学生;
(5)个人感情受挫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6)人际关系失调后出现心理异常的学生;
(7)性格过于内向、孤僻,缺乏社会支持的学生;
(8)严重环境适应不良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9)家庭贫困,负担重、深感自卑的学生;
(10)由于身边的同学出现个体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惧、担心、焦虑、困扰的学生。
第七条 心理委员协助院心理健康咨询中心做好一年一度的新生班级的心理测试与建档工作。
第八条 心理委员在本班辅导员和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直接指导下,组织开展全班性的其他相关心理活动。